尊敬的仲裁员:
针对本次劳动争议申请人作如下陈述,申请人于2009年12月2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于2015年10月到期,劳动合同约定的职务为售后服务。2014年9月被申请人另行注册了一个公司,2014年10月开始被申请人开始要求被申请人处的所有员工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前提是必须先与被申请人终止劳动关系,放弃工龄补偿。对此申请人提出强烈抗议,但被申请人依然坚持要求申请人必须放弃工龄(放弃经济补偿金)并签订新劳动合同的主张,申请人要求在新劳动合同上注明延续工龄条款被被申请人直接否认,被申请人为逼迫申请人让步于2015年1月23日直接要求申请人做工作交接,开始不安排申请人工作,导致申请人从2015年1月23日以后天天正常上下班却没有工作岗位安排的事实,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给予安排工作,被申请人又以要求签订终止劳动关系,放弃经济补偿金,放弃工龄签订新劳动合同为条件。更为可恨的是申请人一直正常上下班,但是2015年1月份的工资却被被申请人违法克扣了550元,2014年的年终奖也被克扣了3600元。在多次要求被申请人恢复工作岗位无效的情况下原劳动合同已经因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导致无法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2月9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克扣的工资及年终奖金,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
一、仲裁庭纪律
(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仲裁活动的行为;
(3)不经仲裁庭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4)关闭随身携带的寻呼机和手机等通信工具;
(5)不得吸烟。
对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人,由仲裁员劝告制止,不听劝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训诫,责令退出仲裁庭。对于违反仲裁庭纪律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情节严重的,申请人按撤诉处理;被申请人责令其退出仲裁庭,做缺席仲裁。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1)有申诉、答辩、变更、撤回仲裁申诉请求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3)有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4)有请求传唤证人,请求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5)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6)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的,有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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