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无效情形有哪些
和解协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和解协议:
(一)签订的合解协议显失公平的;
(二)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协议。
存在下列情况的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无效,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协议,损害了国家利益;
(二)协议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达成的协议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达成的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除以上所说的可撤销或者无效情形外,当事人签订赔偿协议后应当依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反悔。
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人格利益属于人身非财产权利。但并不是所有的人格利益都能够上升为人格权。人格利益范围很广,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人格利益”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具有很强的概括性和包容性。另外,从审判实践来看,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人格利益也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表现形式。如果不能采用包容性强的条款加以规定,有些正当权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民事权利的保护也就不能周延。但是,应当明确,只有侵害他人人格利益并且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才承担此项法律责任,这里的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等同于传统民法中的公序良俗的含义。这是一个抽象的概念,需要在具体案件中通过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对它进行价值补充。
三、损害赔偿支付方式有哪些
人身损害的物质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一次性给付、继续给付和定期金给付三种方式。
(一)一次性给付方式:
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需赔偿权利人同意,应当加上法定利息。
(二)继续给付方式:
对于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的,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三)定期金给付方式: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只能适用于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三项;不适用于一审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赔偿义务人提出请求并提供担保为条件;不以赔偿权利人同意为条件。定期金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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