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工资应适用特殊时效制度,即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理由如下: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该条文中明确了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工资报酬”;
2、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以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应休未休年休假属于加班,支付的工资属于上述“加班加点工资”;
3、《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由此可知,“带薪年休假工资”与“法定节假日工资”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质。笔者搜索了大量案例,对于法定假日工资均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制度,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带薪年休假也应适用该特殊时效制度;
4、《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适用特殊时效制度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
一、带薪年休假有什么福利待遇
(一)全日制职工
1、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
一是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日工资收入100%的工资;
二是用人单位不安排劳动者相应休假的需要额外支付日工资收入200%的工资。
2-1、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2-2、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3、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不区分解除或终止的情形和责任,均需支付职工未休年休假或未休满年休假工资报酬[1]。
(二)非全日制职工
根据劳社部发〔2003〕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由此规定可以认为,对于休息休假等非必备条款,可以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
但根据国法密政函[2009]5号《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累计工作”时间,是指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职工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时间。亦即,从事全日制工作的职工才能享受年休假。
法律规范的不统一,在各地实践中尤为明显。原则上非全日制职工不享受年休假,有约定的则从其约定。例如:
四川省:从事非全日制工作职工的休息休假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协商约定[2]。
上海市:非全日制工作人员、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及其人员原则上不适用年休假办法,但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3]。
江苏省: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带薪年休假、加班加点、医疗期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另有约定的除外[4]。
重庆市:《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二条对适用范围的规定中所称的“职工”为实行全日制用工制度的用人单位职工[5]。
广东省:非全日制职工不享受年休假[6]。
浙江省:非全日制用工不享受职工带薪年休假待遇[7]。
二、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即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1、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
2、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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