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而引发争议的处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用工之前,就签订劳动合同事项而发生争议的,不属于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可以通过自行协商、调解的方式就该争议问题进行解决。经双方协商意见仍然无法达成一致的,劳动者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争议。
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哪些义务
用人单位在用工前的义务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的必要条件,如必要的劳动工具、工作场所、劳动经费、技术资料等必不可少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其他工作条件。在劳动保护方面,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凡是国家有标准规定的,用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合同约定只能高于国家标准。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6.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关于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
一是看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主体体现在违约金。劳动合同违约金,是指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经双方自愿协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约定一方违反该权利义务的约定,应承担的责任,该责任承担一般采用违约金的形式。实务操作中,绝大多数违约金是单方设定的,即只约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有两种情形:第一,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费用,进行培训,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并可以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因劳动者负有保守秘密的约定,而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如果劳动者违反该约定,应当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还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没有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劳动者也没有到涉密岗位工作,因此,即使劳动合同中有违约金的约定条款,此时劳动者不履行劳动合同也不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是看经济补偿和赔偿。
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立法中一项富有特色的制度,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只能由用人单位单方面承担。经济补偿制度体现了劳动立法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立法原则和目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的2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在用工之前订立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尚未建立,劳动者在本单位没有工资收入,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都无从谈起。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解除用工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三是看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条款。
这些条款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都必须履行。而参加社会保险是以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有正常工资收入为前提的,缴费数额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计算。用工之前虽然订立了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劳动关系尚未建立,无工资收入,也就无法缴纳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对双方也无约束力。
四是看法律救济。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律规定,或者产生劳动争议,法律救济途径是劳动争议仲裁或劳动保障监察。二者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是从用工之日开始才建立。用工之前的违约行为或争议不属于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的受案范围。综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违反用工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的合同即使明文规定已经生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没有法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用工之前签订了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不是劳动争议,可以自行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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