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购房者方面提出的退房需求,其形式主要是以信函形式传达给开发企业;若因开发企业自身的过失而引发的退房事件,那么开发企业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
然而,若是由于购房者的贷款申请未能获得批准,或者双方对于付款方式无法达成共识等因素导致的退房情况,则开发企业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其次,当购房者提出退房请求之后,开发企业应当在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全额退款手续,同时终止合同。在此期间,若相关手续或文件尚未签署完毕,开发企业有义务代为购房者向银行支付每月所应支付的本金及利息。
最后,若开发企业未能在购房者提出退房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退款手续,从第16天开始直至购房者收到全部房款为止,开发企业每日须向购房者支付总房款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通常而言,若开发企业超过三个月仍未能交付房屋,购房者便可选择退房,并有权要求开发企业双倍返还定金或支付房款利息。退房过程大致上需要经历上述三个环节。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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