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大的方向,可以分为有罪判决、无罪判决和不负刑事责任判决,这个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是属于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种: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一、我国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
刑事案件有罪的证明标准: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酌定不起诉的情形有:
1、嫌疑人是聋哑人、盲人的;
2、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3、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在国外受过刑事处罚的;
5、起次要的或辅助作用的人员;
6、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7、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胁从人;
8、嫌疑人在自首后有表现的;
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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