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局无权进行强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是违法的。因为法律并没有赋予政府工作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权力,即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政府工作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也只是受委托执行强制拆除而已。也就是说,拆除违法建筑的强制执行主体应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政府工作部门无权实施。符合一定的条件时,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有权强制拆除。
一、违章建筑拆除程序
(一)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由违章建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测绘、相关审批材料、其它违法占地证据等),确认是否违法、违规。
(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违章建筑确认后,由违章建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三)由区规建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强制拆除的流程
1、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2、受级人民政府责令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部门拟定实施方案,做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各种准备;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3、通知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有关证据保全;
4、准备工作就绪后,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强制拆迁时间,要求届时到现场配合执行;
5、通知有关单位、基层组织强制拆迁时间,派员现场协助执行;
6、做好装运、保管的各种准备;
7、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的程序是房屋行政强制拆线的申请、审查、听证组织、批准、证据保全和执行。强制拆迁的条件是: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裁定并送达当事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没有超过裁定规定的搬迁期限搬迁的;拆迁人已经补偿的安置被拆迁人或者提供房屋周转的;拆迁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的,有理由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全文90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