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与城市建设中的法律问题
时间:2023-07-02 22:22:07 2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城市建设用地强拆符合条件和程序的不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个人住房和其他房地产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应当依法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幼苗补偿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房屋等房地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个人房屋的征收,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补偿等费用。

建设用地审批

乡镇企业使用农民集体土地,按照下列程序审批: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建设单位持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申请;2、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有地的,应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4、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申请用地单位按照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占用耕地的,并履行开垦新耕地的义务。5、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和开垦耕地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集体土地使用并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使用国有土地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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