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购房者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购房合同:
(1)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2)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3)故意隐瞒所受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5)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关于房屋面积误差的具体约定,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误差绝对值大于3%的;
(6)入住后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的;
(7)出卖方迟延交房;
(8)非购房者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
(9)在建工程转让而未通知。
在以上情况下,购房人有权解除购房合同,同时可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利息,并承担违约金,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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