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我向开发公司购买一套房屋,并签订了预售合同。预售合同约定,这套房屋总价款人民币180万元,首期付款60万元,余款我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我们还在预售合同的补充条款中约定:若因购房人原因(包括银行贷款政策变化),银行未全部或部分批准购房人贷款申请的,购房人应补足全部房款。后来,因多种原因银行未批准我上述贷款。
直到这时我才意识到,如果银行不放贷款,我确实无能力购买这套房产,当初认为银行肯定放贷,属判断错误,现在因我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补足全部房款,开发公司要求我继续履行合同,我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现在你要抓紧与开发商协商,尽早解除合同,退房,否则,你只有继续履行合同,不然,你的损失会越来越大。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宏观政策调控后房屋买卖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买卖合同签订后,确因银行停办转按揭而导致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无法实现的,该合同义务无法履行的原因可认定为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当事人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可予支持。但是,房屋出售方愿意先行还清贷款,或双方在合同中有其它特别约定(如贷款不足或不成,房屋买受人自行补足贷款等)的,当事人以贷款政策发生变化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不予支持。你和开发商之间恰恰就有:若因购房人原因(包括银行贷款政策变化),银行未全部或部分批准购房人贷款申请的,购房人应补足全部房款的约定,所以,你无权要求解除合同。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如果拒不主动解除你们之间的合同,你又确实无力补足全部房款,你们约定的房子开发商也不敢出售,对开发商也有不利的地方,除非开发商恶意拒不解除合同,故意让你承担违约责任,直到你的首付款60万元全部赔偿完毕为止。
在这种情况下,你最好的选择是说服开发商,争取让开发商早日主动提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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