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本区城镇居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对象。(面向本区城镇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二、申请材料:
1.禅城区公租房申请表,收原件;
2.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本区居住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收原件;
5.共同申请人有抚养人员的提交抚养证明,有监护人的提交监护证明或公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非本区城镇户籍人员还须提供本区居住证或劳动(聘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有社保的也可提供社保证明等,收原件)
7.在佛山市内房产的证明材料,收原件、共同申请人所拥有的其他房产证明材料,收原件;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收原件;其他居住状况证明,收原件;
8.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收原件、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收原件、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收原件;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缴税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9.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拥有土地、非住宅房产、汽车的,提供近期(一年内)的采购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有资质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收原件);
10.属烈士家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人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1.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收原件;
12.计划生育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3.诚信承诺书,收原件;
14.其他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居委会窗口申请办理,填写申请表;
2.居委会窗口受理、入户调查,开具回执单;将相关材料装入信封,将信封转交到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3.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进行初审、公示、加具初审意见、盖章,并将资料转交区住房保障中心;
4.区住房保障中心进行联动审核、终审、公示、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5.申请人进入轮候,等待摇号;
6.完成摇号的申请人由区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实物配租(公示)或发放住房保障补贴;
7.若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和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发放钥匙。
四、办理部门:
所在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五、受理地址:
所在镇(街)行政服务中心:
1.祖庙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禅城区朝安北路25号祖庙街道行政服务中心
2.石湾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禅城区惠景路17号石湾行政服务中心
3.南庄镇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禅城区南庄镇紫洞南路106号南庄商业广场A1座四楼
4.张槎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禅城区张槎镇张槎三路2号张槎行政服务中心
六、办结时限:
110个工作日。
七、咨询查询:
八、收费标准: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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