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家庭为本区城镇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具有本区城镇户籍且实际在本区工作或居住,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我区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家庭成员中有非本区户籍的,若其在本区工作或居住(提供居住或工作证明)且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任何住房优惠政策,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30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含离异、丧偶),其父母(子女)在本市范围内自有产权住房,或父母(子女)租住的公租房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的,可以独立申请承租公租房。孤儿年满18岁后,可独立申请。
二、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标准为34433.39元,家庭人均财产总额低于11万元。
三、申请家庭未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解困房、微利房、经济适用房和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住房,不属于村集体建房和分房政策范围;或享受过但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未享受过政府发放的住房补贴的。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本市出售、赠与、离婚析产、自行委托拍卖的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的房产(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出售过房产的除外)仍需计入在本市自有房产面积。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困难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等相关证明材料,经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批准后可不纳入计算本市自有房产面积。
五、家庭成员均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已接受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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