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前不久,周先生经层层面试,被一家外资公司录用。经双方协商,公司与周先生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
然而,劳动合同履行不到2个月,这家公司因经营战略调整,忽然决定裁员。包括周先生在内的许多公司新进人员,均被列入了裁员名单。当公司正式将裁员决定通知周先生时,周先生提出,公司应补偿他2个月的工资,理由是公司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提前30日通知他,应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此外,公司在试用期无理由辞退他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对于周先生的要求,公司当场予以拒绝,认为公司在试用期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补偿金。
辞退试用期员工,用人单位该不该付补偿金呢?
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要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必须是劳动者存在法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情形,比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等等。
如果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否则须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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