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诉讼要原告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一般是如下:第一,在公诉案件中,是由公诉人承担相应的举证的责任,基于无罪推定原则,所以被告人一般不负举证责任。第二,在自诉案件中,一般是由原告方承担举证的责任,这是基于“谁主张谁举证”基本原则的一个体现。负有举证责任的人不举证要承担败诉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一、我国不同诉讼主体承担的相应举证责任
1.侦查机关的举证责任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监狱保卫部门和自侦案件中的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他们在对相应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公诉机关的举证责任
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公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执行控诉职能,依法行使公诉权,代表国家对犯罪进行追诉。根据人民检察院的职责,人民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
3.被告人的举证责任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和反对自证其罪原则,被告人一般不承担举证责任,从世界各国在证明责任分配上的立法与实践来看,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是一项基本原则,但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下,被告人要对特定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4.自诉人的举证责任
在我国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作为控方执行着控诉职能,理所应当要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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