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是否属于善意侵权要看具体情况。所谓近似商标,是指两个商标相比较,与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但在形状、读音或者含义等方面与注册商标却相同或者相近,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易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认识的商标。
1、近似商标是与注册商标相比较而存在,没有注册商标,也就没有商标侵权行为认定中所针对的近似商标。
2、近似商标是与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的商标。如果完全相同,也就构成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而不再属于近似商标。
3、近似商标是与注册商标在形状、读音或者含义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标。如果既不相同也不相近,那就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商标,也不再存在近似商标问题了。
4、判断近似商标时所称的近似已达到了易造成混淆的程度,即将该商标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普通消费者可能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如果不会造成误认,也不属于近似商标了。
所谓善意侵权是指侵权人在主观上并没有侵权的故意和过失,只是在客观上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权。根据《商标法》第57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商标法》有明文规定善意侵权不承担赔偿责任,只适用于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其他侵权行为即使是善意,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的行业虽然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但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销售者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销售的商品种来源合法,即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另外,销售者的行为被认为是侵权行为之后,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如继续销售侵权商品则属于故意侵权,应对继续销售行为向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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