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有违规定属无效
二审中,网尚公司提交TVB公司2009年11月19日出具的证明书,证明TVB公司已将《潮爆大状》授权给网尚公司。
江西广电、萍乡广电质证认为,涉案电视剧挂在被上诉人网站时网尚公司没有得到对电视剧侵权的独立诉讼的授权。对2009年11月19日证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认为授权的协议违反了国家进口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属于无效。
对于双方提供的证据,江西高院认为,网尚公司提交的TVB公司证明书,实际上是TVB公司出具的书面证言,系专为二审诉讼需要而出具,且TVB公司与网尚公司有利害关系,对该证明书不予采信;江西广电、萍乡广电提交的TVB公司概况节选系网络下载资料,且网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故不予采信。
江西高院庭审查明,网尚公司按照VOD协议从TVB公司进口涉案电视剧《潮爆大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无国家文化部颁发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未向海关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潮爆大状》的有关内容系通过互联网传送给北京网尚公司。
是否获得授权是关键
江西高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其一,萍乡广电播放《潮爆大状》时,网尚公司是否已获得授权?其二,江西广电、萍乡广电是否构成侵权?如何承担责任?
是否获得授权决定网尚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在《影视作品之片单》中没有《潮爆大状》节目,一审法院限期要求网尚公司提交与TVB公司母带交接清单,以确认《潮爆大状》是否取得授权,其没有回应。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全文60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