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的方法如下:
1、把好安全关。把食品安全问题作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道德底线,必须坚守;
2、落实采购问责。企业建立的采购问责制一定要落到实处,凡是对采购中出现的问题食品,都要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3、企业员工强化自身意识;
4、增强道德教育以及法律监管。
企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从源头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给以身试法者当头棒喝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下称《刑法修正案(八)》),加重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食品安全犯罪最高可判死刑,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传递给公众的重要信息之一。在取消13个死刑罪名的同时,加重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至死刑,凸显出政府对食品安全这一重大民生问题的重视与保护,体现了人民意志,符合加强社会管理的发展趋势,自然引起了公众的强烈回应。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解读食品安全犯罪最高可判死刑的立法意义,更多地在于其加大违法成本的警示性和威慑力。食品安全问题事关人民健康福祉,伴随人们的一日三餐和一生一世。正如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陈冯富珍所告诫的,政府对医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有多关注,就要对食品安全有多关注。不是人人每天都需要吃药,但是人人每天都需要食物。遏制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涉及太多的领域和环节,确保人民饮食安全任重道远,需多管齐下,警钟长鸣。
趋利是商家的本能。马克思关于资本的名言耳熟能详: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会保证到处被使用;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以上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去冒绞首的危险。尽管刑法让犯罪分子时刻有面临牢狱之灾的恐惧,但在巨额暴利的诱惑下,未必能确保其自律自警,利令智昏足以让他们忘乎所以;同时,由于惩处犯罪处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末端,不管怎样提高对肇事者的处罚标准,直至判处死刑,都无法弥补食品安全犯罪造成的恶果和悲剧。因此,保障食品安全不能仅寄望于严刑峻法,把食品安全隐患消弭在上桌和入口之前至关重要。打防结合、惩防并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才能从根本上构筑食品安全防火墙。
在现实社会中,各种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屡查不绝,屡禁不止,有毒有害食品更是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危及人民健康。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当从源头抓起。首先,食品安全标准要与时俱进。长期以来,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一直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软肋,标准的陈旧与缺失让食品安全的防线一次次失守。随着人民健康意识的提高和科技水平的进步,不断规范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解决太老、太少、太多、太乱的标准乱象,势在必行。其次,加强食品添加剂的风险监管。近年来,食品添加剂乱象让人们对饮食忧心忡忡。公众期盼对我国目前使用的1800多种添加剂进行技术上的风险评估和清理规范,以确保其安全可靠。其三,构建强势的监管预警机制。既要建立和落实食品生产经营的准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不安全食品召回等规章制度,更要加大对监管部门和认证机构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的问责力度。
食品安全犯罪最高可判死刑的立法条款,对以身试法者是有力的棒喝和无情的严惩,对人民群众是信心提振和监管靠山。希望政府和社会以此为契机,拿出禁毒的决心、打拐的力度,营造对食品犯罪人人愤而诛之的高压态势,全面构筑买着放心、吃着舒心的食品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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