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由制片人享有著作权,但编剧、导演、摄影家,作词人、作曲人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人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或者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一般说来,电影、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但是摄影作品的作者很多,比如导演和编剧。除了音乐、剧本和艺术作品外,大多数作者的创作都离不开同一种表现形式,因此这些作者不能单独行使其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法定的分成转让机制,即导演、编剧、词曲作者等保留署名权,其他权利转让给制作人。当作品单独使用时,版权实行双层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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