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是否还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时间:2023-08-05 21:10:46 45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企业、个人经济组织、民营非企业等组织(使用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制定、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制定、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执行。另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专业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作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使用者。因此,无论是民营非企业、社会团体还是基金会,法律都规定,作为使用者必须遵守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书面签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没有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必须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使用者和劳动者在雇佣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是从雇佣之日起建立的。因此,慈善组织必须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慈善组织在什么情况下会被降低评估登记

慈善组织在下列情况下会被降低评估登记:

1、受相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

2、连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

3、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

4、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

5、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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