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公司清算注销流程
1、股东会决议→公告→清算→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工商登记机关审查、受理(当场或5日内)→工商行政机关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其中:通过邮寄方式的,收到原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的,未收到原件的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发核准决定书。
2、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注销申请登记委托书(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股东决定公司注销的决议,股东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的决定。
(4)公司清算组织成立文件;
股东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的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文件;
(5)经股东确认的清算报告;
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的提交法院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出示公司在报纸上刊登的清算公告。
(9)有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二、分公司
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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