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首次登记材料:
Ⅰ.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汕头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集体经济组织应提交法人组织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土地改革时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
2、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3、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
4、其他权属证明文件。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五)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注:
1、以上提供复印件资料的需提交原件校核,并由申请人和经办人签名确认,属法人、其他组织的需加盖公章;
2、属代理申请的,应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汕头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村民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集体经济组织应提交法人组织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属集体土地流转出让的,应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经确认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易成交证明书、《成交确认书以及公开交易的有关资料,同时应提交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出让的书面材料,并经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同意;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地价款缴讫凭证及有关税费缴纳凭证;
(七)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注:
1、以上提供复印件资料的需提交原件校核,并由申请人和经办人签名确认,属法人、其他组织的需加盖公章;
2、属代理申请的,应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申请人身份(港、澳、台地区自然人除外)及授权委托书需按规定办理公证或认证;申请登记材料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Ⅲ.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汕头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等);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注:
1、以上提供复印件资料的需提交原件校核,并由申请人和经办人签名确认;
2、属代理申请的,应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申请人身份(港、澳、台地区自然人除外)及授权委托书需按规定办理公证或认证;申请登记材料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若不存在地上附着物的,则无需提供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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