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医疗机构与器械广告审查标准
时间:2023-04-24 10:11:19 2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广播电视医疗机构广告审查标准如下:

1、发布医疗广告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1)如为营利性医疗机构,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证明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

4)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2、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2)医疗机构地址;3)所有制形式;4)医疗机构类别;5)诊疗科目;6)床位数;7)接诊时间;8)联系电话。

1至6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3、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2)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3)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4)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4、须与医疗广告同时发布的内容:

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批准文号。

广播电视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如下:

1、发布医疗器械广告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生产者所在省级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还须到北京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还应提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国政府批准该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文件(中文译本);

5)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2、医疗器械广告中禁止出现的内容:

1)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如疗效最佳等;

2)宣传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

3)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

4)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病理的画面,令人感到已患某种疾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

5)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6)以专业术语或者无法证实的演示误导消费者。

3、须与医疗器械广告同时发布的内容:

1)批准文号,如:食药管械(准)字、医械广审(视)第xxx号;

2)忠告用语:请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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