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第一监护人证明,且第一监护人是指未成年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一般指其父母。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
一般需要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第一监护人证明。且第一监护人是指未成年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一般指其父母。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
监 护 人 证 明 由 谁 开 ?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担任。如果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可以由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因此,监护人证明可以由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开具。
监护人证明的作用在于证明监护人的身份及其对被监护人的监督、保护权利,而监护人可以是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也可以是单位或社会组织。如果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单位或社会组织可以担任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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