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父母有特殊困难无法抚养子女,原则上不能以放弃抚养权为由私自送养子女。但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的收养可不受上述限制。送养需要满足相关条件:
生父母送养子女,必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找不到的,可单方送养;
(二)未成年人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监护人不得送养,但父母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严重伤害的除外。
如果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可以签订收养协议。当事人或者一方要求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双方自愿送养孩子怎样办理
一、双方自愿送养孩子怎样办理
1、双方自愿送养孩子办理方法如下:
(1)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2)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二、送养孩子应提交哪些材料
1、送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2、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或者孤儿童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3、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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