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母除非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原则上不能以放弃抚养权为由,私自将孩子送养。但是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上述限制。送养需要满足相关条件:
(一)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一、事实收养关系是什么
实际收养,是指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就以养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收养双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关组织公认为父母子女,双方互相扶养。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二、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哪些条件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具有:收养人的条件,被收养人的条件,送养人的条件都符合法律原则。
收养人的条件为: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民法典》实施后还需要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被收养人的条件为: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送养人的条件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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