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父或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这种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只能由父母本人实施,其他人不享有此项权利,也不能代替行使。也就是说,爷爷奶奶要行使对孙子女的探望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爷爷奶奶要探望孙子女,只能通过孩子的父亲行使探望权的时候陪同探望。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现实生活中,如果离婚后的一方行使探望权受到阻碍的时候,是可以过诉讼来解决的,一般都会得到支持。但判决生效后,如果承担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话,法院是很难直接强制执行的,只能通过对义务人罚款拘留等间接的方式,来迫使他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如何争取探视权
(一)行使探视权——协商方式,协商不成请求法院判决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法院可以中止探视权的情形
当父或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视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权的权利。
(三)法院可以终止探视权情形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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