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与个人之间房屋买卖。
1、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2、双方当事人签定的买卖合同或协议。
3、以房抵债的还应提交抵债协议书。
4、法院判决、裁定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裁定书及法院向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5、赠与、继承等应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
6、当事人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二)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房屋买卖。
1、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2、双方当事人签定的买卖合同或协议。
3、产权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买卖批准文件、法人代表证明。
4、办理房屋划拔、转让、合并、改制产权登记还应提供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法人代表证件。
5、以房抵债的还应提交抵债协议书。
6、法院判决、裁定的房屋还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书,人民法院向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7、个人的身份证和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
8、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一、哪些情形应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房屋转移登记是否受时效的限制是什么?
房屋交付以后,请求办理过户登记不应受诉讼时效限制。
尽管民法典明确规定,物权具有法定性,不动产物权的转移、变更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办理过户登记没有产权为依据,只是基于合同的约定,似乎适用以债权为保护目的更恰当,但那只是纯粹的法律逻辑判断思路。从价值判断的角度来讲,如果在房屋已经交付的情况下,登记过户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将会对债权人造成重大的不公,有违民法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
房屋产权转移程序需要的资料还是比较多的,在收集资料时候一定要细心,不能马虎,因为少一份资料都是无法完成房屋产权转移程序,而且还要注意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是需要缴纳费用的,那方承担费用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个需要自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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