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特殊工时制度是否有效
时间:2023-08-17 10:20:47 3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而劳动时间怎样安排,就涉及单位实施的是何种工时制度。

第二,实施不定时或综合计算等特殊工时,需要经过劳动部门行政审批。然而在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未申请过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时,就擅自实施起来,理由是合同当中有约定。有的虽有批复但已经过期。还有些用人单位虽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标准工时,但在签订劳动合同后获得了劳动行政部门的许可,同意其在相关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并未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时制度进行变更。这些做法确实引发了一些矛盾,那特殊工时制的约定与劳动行政部门批复之间的关系如何,在执行时以约定为准还是以批复为准呢

第三,若要对劳动者所在岗位施行特殊工时制,需要同时满足两大要件:第一,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复;第二,劳资双方约定明确。也就是说,如果仅有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特殊工时制,但未获得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是不能对劳动者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如果劳动者所在岗位得到劳动行政部门关于不定时工时制的批准。如果单位确有审批手续,但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标准工时,我认为还是应按标准工时执行。

所以,单位的特殊工时制度有无经过劳动行政审批、是否尚处于审批的期限内,若是,则有效;反之,则约定无效,仍应按标准工时制执行作息安排。

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20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随着新形势下劳动用工特点的变化和规范单位用工行为要求的不断提高,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对维护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渝人社发〔2010〕20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

随着新形势下劳动用工特点的变化和规范单位用工行为要求的不断提高,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对维护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为进一步规范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加强审批监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要求,现就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特殊工时制度的分类和职工工作时间的界定

(一)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如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购销人员、装卸人员、长途运输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小车驾驶员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人员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半年、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如:交通、铁路、水运、航空、旅游、地质、石油、建筑、制糖、制盐等行业和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经营任务不均衡的部分工作岗位人员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人员,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二、调休和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

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人员,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实行轮班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弹性工作制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其工资支付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150%的加班工资。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是法定节假日,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报酬。

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办法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除以21.75天或174小时折算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

三、特殊工作制度的审批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范围包括:

1.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2.在主城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及北部新区)工商注册且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用人单位;

3.分支机构跨区等情况特殊的用人单位。

(二)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范围包括:

辖区内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及中央直属企业外的其他用人单位。

四、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需提交的材料

(一)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书(附电子文档)。申请书应当写明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详细理由,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工种)职能特点、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涉及职工人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本次申请的有效期限等。

(二)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时限及程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最后确认的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书后的20日内予以批复。每次批准实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批复有效期满需再次申请按月续办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报告上期实行情况,再次申请的理由,并于批复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提前20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次提出申请。

六、监督检查

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同意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批复向社会公布,并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特殊工时制度申报、审批文件的公示程序,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监督检查,将用人单位执行工时制度情况纳入信用监督机制。对于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理。

七、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原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审批企业职工工作时间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1〕12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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