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包括:
1、偏重保护和优先保护:
劳动法在对劳动关系双方都给予保护的同时,偏重于保护处于弱者的地位的劳动者,适当体现劳动者的权利本位和用人单位的义务本位,劳动法优先保护劳动者利益;
2、平等保护:
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各类劳动者的平等保护,特殊劳动者群体的特殊保护;
3、全面保护: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它存在于劳动关系的缔结前、缔结后或是终结后都应纳入保护范围之内;
4、基本保护:
对劳动者的最低限度保护,也就是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怎样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该规定的立法目的就在于保护被企业用完黄金年龄段的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稳定,通过法律对劳动者给予特别保护。
也就是说,劳动者如果想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
二是双方当事人同意续延劳动合同;
三是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要求。
劳动者如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无需用人单位同意续延劳动合同
相关规定维护了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该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规定内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遇争议及时申请仲裁,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此外,用人单位也要正确认识无固定期限的含义。无固定期限并非劳动合同永远不变,它是指劳动合同自签订时起至法定离退休年龄时有效,但遇有法定或约定解除事由时也将提前终止效力。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由于对此理解有偏差,认为一旦签订了就再也无法脱身,于是千方百计不与劳动者签订此类劳动合同,由此引发争议,既不利于培养企业员工的稳定感和归属感,也容易引发一些不必要的劳动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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