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谈话的性质?
时间:2023-02-16 17:12:42 3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谈话记录能作为法庭证据,属于司法材料中的声像材料。对方不知情不会成为谈话录音作为证据的障碍,构成障碍的是取得录音的途径非法,例如,窃听、胁迫等方式取得的录音。提交谈话记录证据应当出示录音的原始载体,录音笔、手机等,谈话记录应当完整,如果谈话记录掐头去尾,剩下的内容仅是对自己有利的干货,这样的证据是不会被采纳的。

一、离婚时手机录音能作为证据吗

录音在我国法定证据种类中,属于视听资料。要使该视听资料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第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由真实的意思表示;

第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要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

第三,该录音证据未被剪辑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

第四,除了录音证据外,还要尽可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形成证据链,来增加录音材料的证明力。

二、纪检委约谈话写的记录内容可以反悔吗?

纪检委约谈话写的记录内容不可以反悔。如果反悔,证据无效。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谈话记录属于司法材料中的声像材料。提交谈话记录证据应当出示录音的原始载体,录音笔、手机等,谈话记录应当完整,如果谈话记录掐头去尾,剩下的内容仅是对自己有利的,这样的证据是不会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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