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法》关于辞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损害的劳动者权益;(五)有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六)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劳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九十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或者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事先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第四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费用;(二)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三)给生产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赋予劳动者辞职的权利。而且,这一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无任何实质性条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只需履行事先通知义务。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批复》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超过30日的,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由用人单位办理p>一方面,《劳动法》赋予员工辞职的绝对权利,另一方面,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门在“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约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赔偿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2)双方另有约定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按约定处理
<3.给生产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经营和工作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补偿费用
职工自愿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职工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自愿离职,无视用人单位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为劳动者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转移手续。员工离开公司后,人事关系和档案长期保存在原用人单位,将导致员工无法在新的工作单位办理正常的用工手续,无法领取包括档案在内的个人资料,无法在此缴纳劳动保险费,我想提醒读者,如果您的合同中有服务期或商业秘密保护期,并且有处罚协议,您仍然可以提前30天辞职,但你必须根据合同的处罚条款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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