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日起,江西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22日,记者从省人保厅获悉,这是江西自1995年实施最低工资制度以来的第七次调整。调整后的标准不包含劳动者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简称三险)和住房公积金,据了解,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目前只有北京、上海和江西三地有此做法。
据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用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我省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2010年7月1日起执行的。按照国十二五期间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的要求,我省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调整后,江西五个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为21.5%,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为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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