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二、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因开工合同纠纷导致房屋价款纠纷的处理途径有哪些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兰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2.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偷复表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子支持。
二、违法分包合同无效怎么处理
违法分包合同无效,但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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