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发包人未按期限支付工程款的情形;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材料质量不达标的情形;
3、不履行合同约定,导致承包人无法正常进行施工的情形。
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同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核准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1、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缺陷责任期内未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复;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建设施工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的,就会构成合同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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