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发包人同意转让承包经营权,发包人有权解除承包合同
时间:2023-04-22 19:00:34 4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某县城关镇政府诉刘某等三人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未经发包人同意转让承包经营权,发包人有权解除承包合同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某县城关镇政府。

被告(反诉原告):刘某,男,61岁,退休干部。

被告(反诉原告):姜某顺,男,60岁,退休干部。

被告(反诉原告):陈某,男,64岁,退休干部。

1986年3月初,某县城关镇政府为使县里的离退休干部老有所为,决定将属城关镇政府所有的一块面积53亩的荒地发包给刘某、姜某顺、陈某三人营造果园苗圃,双方签订了承包协议书。承包协议规定:53亩荒地所有权归城关镇,使用权归刘某、姜某顺、陈某三人,使用期限为10年(自1986年1月至1995年年底),如果继续承包,需经发包方同意,否则续包无效;不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能将承包的土地转让给他人经营使用或出手转卖等,否则,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承包期间的各种税收及投资均由承包人负担;合同期满后,承包人无偿将所有的林苗和成年树木交发包方所有。协议签订后,三承包人便开始聘请林业技术员,筹集资金,购买树苗,组织力量打井,全面开展承包活动。时至1989年4月,由于刘某与技术员张富贵之间产生矛盾,张便提出辞职请求。为能留下技术员更好地管理苗圃,加之张某本人也有接管果园苗圃之念头,刘、姜、陈三人决定将他们承包的53亩荒地交与技术员张富贵承包,双方订立了书面承包协议。协议规定,张某必须保证三承包人每年各得2000元利润。1989年6月,有人向镇里反映了刘、姜、陈三人将承包镇政府的荒地又转包给别人这一事实。镇领导找到刘、姜、陈三人,要求其立即解除与张富贵的承包协议,由他们三人继续承包,否则,镇里将收回土地,解除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刘、姜、陈三人以张富贵已对承包土地进行了投资,无法终止承包关系为由,不同意镇政府的主张。城关镇政府诉至县法院,要求解除与刘某等三人所签订的承包合同。而刘某等三人却提出反诉,要求镇政府赔偿他们解除合同后的经济损失。

[审判]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等三人与城关镇政府在乎等自愿、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了土地承包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属合法有效协议。当事人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承包人将承包的土地转让给他人经营使用的,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鉴于刘某等三人未经镇政府同意,擅自将其承包的土地转与张某承包,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有关规定,故判决如下:

(1)终止城关镇政府与刘某、姜某顺、陈某等三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

(2)承包协议终止后,刘某、姜某顺、陈某等三人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由他们自行负担;

(3)驳回刘某、姜某顺、陈某等三人的反诉请求。

[评析]

县人民法院的处理是正确的。本案承包合同纠纷的产生原因在于刘、姜、陈三人违反了承包合同的约定,私自将其承包的53亩荒地转与张某承包经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或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请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本案中刘某等三人将其承包的土地私自转包,违反了双方在协议中的约定,必然引起两个法律后果:一是该转包行为因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而归于无效;二是因被告方违反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而导致原承包合同依法终止。因此,城关镇政府要求解除承包合同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承包合同解除后,刘、姜、陈三人受到的损失由他们自己承担。反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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