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以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
2、申请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违法行为: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违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
处罚对象: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
执行标准: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确保船员适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本规则所称适任证书包括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和普通船员适任证书。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负责船员考试和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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