舶所有权证书是由当地海事局发出的,所以想要申请办理首先必须是属于当地市海市局区域内,由船舶所有权人提出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有经审核的船舶名称和核定申请书;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适用于共有情况;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未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及其复印件;船舶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4吋或5吋船舶照片船头2张,船尾2张,侧面1张);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而且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船舶所有人合法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船舶建造合同,如建造合同中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约定不明的,还应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技术资料,以及完成至少一个分段的证明(按分段方式建造的)或安放龙骨证明(按整体方式建造的);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5张以上从不同角度拍摄且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整体状况的照片;船舶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如果万一遗失,持证人申请补发时,由船舶登记机关在发行覆盖范围与该船航行范围相适应的官方报纸上连续3天刊登公告,声明原发证书作废,最后一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予以补发,补发日期为实际签发日期。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如果需要补发则需提交如下材料:船舶所有权申请书;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或复印件;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原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叙明理由的书面文件;声明原证书作废的公告。
一、船舶抵押权的效力是什么
船舶抵押权最重要的效力是赋予其担保的债权以优先受偿权。
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
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
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二、船舶优先权的特点是什么
船舶优先权具有以下突出特点:
1、法定性。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其产生要基于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创设船舶优先权,同时其实现也必须通过法院依法行使职权进行。
2、秘密性。虽然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物权,但不受物权公示性的约束。船舶优先权的产生和存续既无需当事人做任何意思表示,也无须在船舶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从而也无从查知。
3、随附性。船舶优先权一经产生就附着在船舶上,随船舶的转移而转移,只有法定原因发生才消灭。船舶的合法受让人不能以对受让船舶以前的债务无责任为由抗辩船舶优先权。但为了限制这种权利,海商法规定,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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