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股权诉讼要注意的问题:
(一)涉外股权转让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未经审批的涉外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三)未生效的涉外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后果问题。
(四)涉外股权转让“优先权”中“同等条件”的认定问题
一、避免涉外经济合同纠纷
订立涉外经济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首先要做好市场调查和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了解,搜集多种必要的信息资料,这是签订涉外经济合同的基础和前提;
2、订立涉外经济合同必须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涉外经济合同的条款必须齐备,文字表达必须准确;
4、要注意订好担保条款;
5、对于仲裁条款应明确地加以规定。
二、怎么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
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的方式如下:
1、合同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
2、股权转让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属于可撤销合同;
3、股权转让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无效。
三、股权转让协议未经批准转让后效力如何认定
股权转让协议未经批准的效力根据以下规定进行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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