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主体?
时间:2023-09-17 02:10:13 4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类,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且遭受损失的人可作为原告。首先,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侵害的对象划分。具体应包括:行人、乘车人、车辆驾驶人三种。第二类:行人。第三类:乘车人。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类,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且遭受损失的人可作为原告。首先,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侵害的对象划分。具体应包括:行人、乘车人、车辆驾驶人三种。第二类:行人。是指在道路上行走的人。第三类:乘车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应包括以下几种乘车人:1、有偿的同乘者。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在遭受损害的一方的机动车内的支付交通费的或付出相当于交通费用的乘车人。2、好意同乘者。又可叫做无偿的好意同乘者。所谓好意同乘者,通常是指无偿搭乘他人车辆,或利用他人车辆装载自己货物的人。这里所说的无偿是泛指各种免费利用他人车辆的情况。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中 的 乘 车 人 包 括 哪 些 ?

根据交通事故的相关规定,乘车人包括有偿的同乘者、好意同乘者、商家或有关单位特定接送的人,以及乘坐班车的人和执行职务行为中的乘车人等。这些乘车人在交通事故中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因此承运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第一类是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且遭受损失的人可作为原告。第二类是有偿的同乘者,指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支付交通费或付出相当于交通费用的乘车人。第三类是好意同乘者或利用他人车辆装载自己货物的人。根据交通事故的相关规定,乘车人包括有偿的同乘者、好意同乘者、商家或有关单位特定接送的人,以及乘坐班车的人和执行职务行为中的乘车人等。因此,承运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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