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子房产离婚时对方有份吗
时间:2023-06-28 18:12:47 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首先,婚前的个人财产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缔结而对财产的权利归属的状态有所改变。

其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再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一、父母给小孩买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1、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子女一方购置房屋或者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该房屋或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为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为个人财产。

2、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3、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二、父亲赠予女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有吗?

父亲赠予女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有。1、父亲在女儿婚前赠与的房产一般属于女儿一方所有,但父亲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赠与夫妻双方的除外。2、父亲在女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给女儿的房产,当事人可约定房产的所有人,约定不明确的,除非父亲明确表明是赠与女儿的财产,否则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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