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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能分配对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吗

2022-06-08 146人已浏览
  • 兰新富律师

    兰新富律师专职律师

    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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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婚前买的房属于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配,如果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如果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共同还贷不论是用一方的个人工资还是双方的工资,都应认定为共同还贷,因此,有贷款的房屋在离婚时,共同还贷的一方可以请求对方返还还贷的房款,对于房屋升值的部分,也可以请求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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