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前妻为孩子改名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王先生认为这种做法侵犯了自己对孩子的监护权,近日将前妻告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前妻把孩子的名字改回原来的名字。
王先生于1993年3月登记结婚,1994年1月6日生有一子,2002年4月经法院判决与前妻离婚,孩子判归前妻抚养。后来,王先生发现前妻将孩子的名字改变,不随王先生的姓氏。
王先生认为孩子的姓名是双方在离婚前共同约定的,未经过与一方协商就协商擅自变更孩子的姓名,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自己的监护权,请求法院判决把孩子的姓名恢复到原来的名字。
昌平法院将择日审理此案。
一、离婚还可以判姓氏更改吗
你好,父母一方做监护人的,需要改成监护人的姓,经双方同意,可以更改姓氏。但是,不能改成继父或继母的姓。因为夫妻双方虽然离婚,但是,孩子和父母的关系无法改变。如果改成别的姓,一定要亲生父母双方签字同意,否则,户籍警察不会办理。从我国法律规范可知:虽然父母离婚,无论子女归谁抚养,父母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其具有的监护权仍然存在,既然离婚后的父母都是法定监护人,那么一方未征得对方同意,擅自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其行为就明显侵犯了另一方的监护权,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另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得以判令撤销,责令其恢复原有姓名。
二、是否可以拒绝前妻探望孩子呢
只要母亲探望孩子并没有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男方是不能随意拒绝前妻来探望孩子的。
根据民法典可知,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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