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的强制性规定主要有:
1、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等实现,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等其他强制性规定。
减资股东会决议
公司股东会决议
——关于同意减少注册资本、修改章程、的决定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年月日召开了股东会,会议由代表%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经代表%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如下决议:
1、同意本次减资的总额为万股,全体股东采用同比例(非同比例)减资的方法。
2、原拥有本公司股股份,现减少股股份,减资方式为,减资后的剩余股份为股,占注册资本的%;
3、股东减少注册资本后,其最新股本结构如下:
,出资额为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4、同意修改本公司章程,具体修改内容见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见年月日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
5、
公司股东会
法人(含其他组织)股东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字: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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