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工作法律责任现状
时间:2023-04-24 09:33:43 3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目前,我国在处理会计事务的工作中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会计工作法律责任承担主体界定不明确。会计工作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其应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可能是单一的,具体来说可包括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一般会计工作人员和注册会计师等。目前,我国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上述主体的法律责任未能作出明确划分,因此当发生会计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时,相关机构很难做到依法追究其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二)我国会计信息存在较强的失真性。会计信息失真,是指会计信息的输出与输入不一致产生的信息虚假,即财务报告反映的情况与原始凭证(包括依据原始凭证所做的进一步处理)不符。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这些作为会计信息资料的载体材料失真。例如,企业若想隐瞒某些事实真相,常用的做法是对原始凭证进行有意识地放大或缩小、偷梁换柱或无中生有来达到目的。再比如,除了对会计凭证进行篡改外,可以通过对账簿进行造假,虚设会计科目,有意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采取不正当计量方法或是对会计报表中的数据进行直接捏造及篡改使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失真;第二,由于企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其调节利润的主要手段就是调节成本费用,通过采取不正当方法增加或降低应列之费,人为地造成成本的膨胀或压缩,最终达到改变盈亏的目的。

(三)会计工作人员缺乏相关的法律意识。在我国,相当一部分会计工作人员的法律观念淡薄,缺乏法律意识,他们或是对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责、业务规范和法律责任知之甚少,或是他们认为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无关紧要。现实工作中,会计工作的违法行为屡见不鲜,从这些行为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会计从事人员缺乏起码的职业道德和法律观念,这一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虚假会计信息行为的产生,也阻碍了我国会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负责人存在认识误区。单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的会计责任主体,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第一责任人。但现实中许多单位负责人往往未能认识到其在本单位会计工作中的职责,片面认为其只对本单位的重大决策负全面责任,会计工作属于部门工作范畴,而疏于对会计工作的管理;同时,某些单位负责人为追求政治或经济上的私利,指使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弄虚作假,忽视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以约束会计行为,未能有效履行其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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