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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丢失法律责任

2022-04-13 2,359人已浏览
  • 李方勇律师

    李方勇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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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造成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会计人员有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未按照规定保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丢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会计人员有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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