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什么行使
1、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人身自由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不受非法限制、剥夺、妨碍的权利。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行动的权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二、限制人身自由多长时间算非法拘禁
限制人身自由不论时长,若有拘禁行为即构成非法拘禁,应当按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进行处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拘禁的目的,持续的非法拘禁他人的,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非法拘禁是有严格的认定标准的,满足条件的才会构成犯罪。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立案标准有什么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立案标准如下: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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