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设有多个法庭和部门,分别负责审理各种案件和处理技术问题。技术调查室为合议庭提供技术意见,司法警察支队负责保卫和警卫工作。综合办公室则负责审判管理、综合调研、政治工作等日常保障职能。
本院立案庭负责审查本院受理的各种案件并决定是否立案。审判第一庭、审判第二庭、审判第三庭负责审理知识产权相关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监督庭负责各类知识产权再审案件的审理。技术调查室负责对案件审理中涉及的技术问题协助调查、询问、分析、判断,为合议庭裁判案件提供技术意见。司法警察支队负责司法警察警务工作、警卫法庭、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以及院内保卫等工作。综合办公室主要承担审判管理、综合调研、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后勤服务等日常保障职能。
法院管辖范围
法院管辖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所受的审判权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有管辖权:
1.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提起的诉讼,由被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 因解除劳动合同提起的诉讼,由劳动争议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规定是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法院管辖范围的规定。在实际审判中,法院的管辖范围还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案件标的额、当事人争议程度等。但在总体上,以上规定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指导。
本院立案庭、审判第一庭、审判第二庭、审判第三庭、审判监督庭、技术调查室、司法警察支队、综合办公室以及法院管辖范围的规定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条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六条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七条商标使用的文学、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使用注册商标的,并应当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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