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中院审结三起知识产权纠纷案
时间:2023-06-08 17:33:38 1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日前,北京市一中院对北京依诺维绅家具有限公司诉北京北木木业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著作权等三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原告在三起案件中的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依诺维绅家具有限公司诉称,其依法取得了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权,北木木业有限公司擅自仿冒其图形商标,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从事对外宣传。此外,依诺维绅家具公司的“依诺维绅”文字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被告擅自仿冒“依诺维绅”文字商标,以“依诺维托娜斯”作为其商品品牌,同时以“北木依诺”名义进行对外宣传。这些行为已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同时,被告还套用依诺维绅家具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产品宣传图片共计29幅,为自己的侵权产品进行宣传。其行为已经侵犯了依诺维绅家具公司的著作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北木木业有限公司认为其没有模仿原告的图形商标,自己已合法取得了注册商标。将自己的商标用于企业宣传是合法的,而且,原告商标与自己商标差别显著,不会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就文字商标而言,北木木业有限公司认为其没有模仿原告的商标,其使用的“北木依诺”和“依诺维托娜斯”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依诺维绅”差别显著,消费者不会造成混淆。关于著作权案,北木木业有限公司称其没有使用原告图片,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告著作权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市一中院认为,将双方商标进行对比可知,双方商标设计没有相同之处,原告商标不具有被告商标中的文字设计要素、文字变形设计以及图形设计,唯一近似的是两商标均设计有一个倒三角形。但对于消费者而言,两商标的差异明显大于近似之处,而且其差异可以使消费者区分出不同的商品来源,两商标近似部分不足以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混淆和误认。因此,被告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侵犯。原告商标由四个汉字构成,被告商标由六个汉字构成。被告使用的文字商标中后三个文字明显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不同。从整体上讲,两商标使用的文字数量不同,文字不完全相同,发音亦不完全相同,导致两商标文字组合构成的整体明显不同,因此,两商标具备显著差别,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由于原告提交的两份产品宣传材料上均没有被告的署名,宣传单上所署公司地址与被告住所地亦不相同。原告也未举证证明该两份证据来源于被告。因此,原告指控被告侵犯著作权没有事实依据。故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马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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