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物改扩建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如何处理律师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34号公告,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四、固定资产改扩建房屋建筑物的税务处理,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次月起,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属于功能升级、面积增加的,改扩建固定资产的费用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数,按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自改扩建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后次月起计算。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剩余使用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短年限的,按照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可按剩余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7.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企业已按本公告规定处理的有关事项不予调整;已处理但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按照本公告规定需要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自本公告实施后,企业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减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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