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1)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合法行医资格的医师。2)港澳台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符合内地有关港澳台人员的就业规定,由内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邀请并作为聘用单位。
二、办理材料
验原件,交复印件
附贴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白底照片2张。
验原件,交复印件必须经过港澳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
验原件,交复印件必须经过港澳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
验原件,交复印件必须经过港澳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
验原件,交复印件。
无退休人员患病或行动不便的,可由本人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办。
验原件,交复印件委托邀请或聘用单位办理的需提交。
验原件,交复印件委托邀请或聘用单位办理的需提交。
解除聘用关系的提交,以申请人实际提供为准。如无可免于提供。
验原件,交复印件身材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提交。,以申请人实际提供为准。如无可免于提供。
验原件,交复印件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提交,,以申请人实际提供为准。如无可免于提供。
验原件,交复印件受吊销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提交。以申请人实际提供为准。如无可免于提供。
验原件,交复印件死亡的提交,以申请人实际提供为准。如无可免于提供。
验原件,交复印件被宣告失踪的提交。以申请人实际提供为准。如无可免于提供。
验原件,交复印件受刑事处罚的提交。以申请人实际提供为准。如无可免于提供。
验原件,交复印件被公安机关取消居留资格的提交。以申请人实际提供为准。如无可免于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韶关分厅卫计局网站(网址:http://wsbs.sg.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发放《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或《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决定。经审查,符合项目核准有关条件要求的,向申请者发放《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或《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不符合项目核准有关条件要求的,向申请者发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者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a)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本事项的申请的,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本事项受理范围和申请材料目录在受理窗口公开,并在窗口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的纸质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索取。
b)办证大厅应对行政审批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并提供申请编号。向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a)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b)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办证大厅应予以受理,并出具送达受理决定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办证大厅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c)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决定
经审查,符合项目核准有关条件要求的,向申请者发放《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或《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不符合项目核准有关条件要求的,向申请者发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者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作出许可决定的,在20日内通过市卫计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韶关市芙蓉新区芙蓉园
五、办理时限
8(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韶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详见附件--(表格)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五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港澳医师申请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执业类别可以为临床、中医、口腔三个类别之一。执业范围应当符合《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有关执业范围的规定。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五条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台湾医师申请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执业类别可以为临床、中医、口腔三个类别之一。执业范围应当符合《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有关执业范围的规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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